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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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立分台轉播站准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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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軍用廣播電台的設立分台或轉播站,在適用第6條至第8條的規定時,可以參照這些規定的要求進行設置或管理。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軍用廣播電台的分台或轉播站在設立或管理時,可以參考有關許可、頻率使用、設備要求等相關規定。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軍用廣播電台的設置和運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 -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3
- 第六條至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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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