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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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不得有轉移、租讓、借用等情事,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得檢報申請補發,其有效時期與原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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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