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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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所需頻率、呼號應於申請設台之同時專案申請,並隨附頻率指配聲請單 (如附表) 一式三份,由國防部核配,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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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軍用廣播電台在申請設立時,需要同時申請所需頻率和呼號。申請時需隨附頻率指配聲請單(如附表),並提交三份申請文件。這些申請由國防部進行核配,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則不得進行變更。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軍用廣播電台的頻率和呼號得到合理的分配和管理。只有在獲得核配後,才能開始運營,並且不得未經核准而進行變更。這是為了維護軍用廣播電台的運營秩序和效率。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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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