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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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發射機電功率依左列規定: 一、調幅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五百瓦特。 二、調頻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一百瓦特。 前項電台發射電功率,國防部因事實需要得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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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20 條,軍用廣播電台的發射機電功率有以下規定: 1. 調幅廣播無線電台的發射機電功率不得低於五百瓦特。 2. 調頻廣播無線電台的發射機電功率不得低於一百瓦特。 根據國防部的命令,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調整上述規定的電台發射電功率。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軍用廣播無線電台是個調幅廣播電臺,根據上述規定,它的發射機電功率不能低於五百瓦特。又或者,如果一個軍用廣播無線電台是個調頻廣播電臺,則根據上述規定,它的發射機電功率不能低於一百瓦特。這些規定是根據國防部的命令來調整的,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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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