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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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之頻率,應力求穩定,一律使用晶體控制,其頻率容許差度、呼號播報方式應遵照「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與「電台工程技術標準規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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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軍用廣播電台頻率的使用方式和管理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軍用廣播電台應該使用晶體控制來確保頻率的穩定性。同時,頻率容許差度和呼號播報方式應該遵守「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和「電台工程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 根據台灣的「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該規則是根據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制定的,該條規定了無線電頻率的管理辦法。另外,根據「電台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該規範主要是針對電台工程進行規範和管理,包括頻率容許差度和呼號播報方式等相關規定。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有一個軍用廣播電台,他使用的頻率是經過晶體控制的,且根據規定不得超過容許差度。此外,該軍用廣播電台在播報呼號時,應該遵守無線電頻率管理規則中的相關要求,以確保正確的通信和頻率使用。 注意:此為假設性回答,且僅提供了一個可能的範例,實際的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1條的相關範例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法規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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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