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用廣播電台停播或停辦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因故停播若干時日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如逾核准停播期仍不復播時,國防部得視情節繳銷其廣播登記證。 二、如擬停辦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奉准後須繳銷廣播登記證,拆除機件、天線等,並將所用頻率、呼號專案隨附頻率指配聲請單一式三份,報請註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軍用廣播電台停播或停辦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因故停播若干時日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如逾核准停播期仍不復播時,國防部得視情節繳銷其廣播登記證。 二、如擬停辦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奉准後須繳銷廣播登記證,拆除機件、天線等,並將所用頻率、呼號專案隨附頻率指配聲請單一式三份,報請註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