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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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停播或停辦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因故停播若干時日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如逾核准停播期仍不復播時,國防部得視情節繳銷其廣播登記證。 二、如擬停辦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奉准後須繳銷廣播登記證,拆除機件、天線等,並將所用頻率、呼號專案隨附頻率指配聲請單一式三份,報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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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3條,當軍用廣播電台需要停播或停辦時,有以下規定: 1.若因故停播一段時間,應先向國防部報告核准。如果超過核准的停播期限仍未重新播放,國防部有權收回其廣播登記證。 2.若打算停辦廣播電台,應先向國防部報告核准,得到批准後,需繳交廣播登記證,拆除設備、天線等。同時,需要填寫頻率指配聲請單三份,附上所使用的頻率和呼號,提交申請註銷。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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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