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用廣播電台之播音內容,要求生動、柔和、求新、求變、求快,應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國防教育、國防科學、及軍事訓練之講述。 二、對敵廣播作戰。 三、激勵國軍士氣,報導軍中消息。 四、政府法令及國防法規之講解。 五、新聞報導及時事評論。 六、音樂、歌曲、戲劇、雜曲等有益軍人身心健康之康樂節目,並應加播有愛國意識之宣導插播。 前項一至五款所佔時間,不得少於全日播音時間十分之四。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