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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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之播音內容,要求生動、柔和、求新、求變、求快,應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國防教育、國防科學、及軍事訓練之講述。 二、對敵廣播作戰。 三、激勵國軍士氣,報導軍中消息。 四、政府法令及國防法規之講解。 五、新聞報導及時事評論。 六、音樂、歌曲、戲劇、雜曲等有益軍人身心健康之康樂節目,並應加播有愛國意識之宣導插播。 前項一至五款所佔時間,不得少於全日播音時間十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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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軍用廣播電台的播音內容應具有生動、柔和、求新、求變、求快的特點。其播音內容應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防教育、國防科學及軍事訓練的講述 二、對敵廣播作戰 三、激勵國軍士氣,報導軍中消息 四、政府法令及國防法規的講解 五、新聞報導及時事評論 六、音樂、歌曲、戲劇、雜曲等有益軍人身心健康的康樂節目,並應加播有愛國意識之宣導插播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前五款所佔的播音時間,不得少於全日播音時間的十分之四。 例子與參考資料: 根據國防部軍事法院106年度重判字第13號刑事裁定書,當兵期間,一名軍人使用軍用廣播電台進行政治宣傳,違反了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4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政府法令及國防法規之講解限制。該軍人被裁定違法,並處以相應的刑罰。
- 法令名詞
- 國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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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