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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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播送違反政府法令、妨害軍機、危害治安及有傷風化之一切言論、消息、歌曲、戲劇及文詞。 二、擾亂或妨害合法電台之電訊及廣播。 三、播送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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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播送違反政府法令、妨害軍機、危害治安及有傷風化之一切言論、消息、歌曲、戲劇及文詞。 具體而言,軍用廣播電台在播送節目時,不得陳述或宣傳違反政府法令的內容,也不能播送可能妨害軍機、危害治安或有傷風化的言論、消息、歌曲、戲劇以及文詞。 二、擾亂或妨害合法電台之電訊及廣播。 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擾亂或妨害其他合法電台的電訊和廣播活動。這意味著軍用廣播電台在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進行廣播時,不能影響其他電台的正常運作。 三、播送商業廣告。 根據該法規定,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播送任何商業廣告。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本身,以了解完整的法規內容和相關細則。另外,也可以參考具體案例或判例,來說明軍用廣播電台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遭遇的問題。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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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