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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拒絕左列事項: 一、國防部發交播送節目。 二、國防部必要時,派員前往自行播送或規定轉播電台之節目。 三、國防部派員前往檢查機件、簿籍、圖表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國防部指示改進事項。 凡屬執行上項規定時,必須具有或持有國防部正式命令並經查證後各台始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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