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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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拒絕左列事項: 一、國防部發交播送節目。 二、國防部必要時,派員前往自行播送或規定轉播電台之節目。 三、國防部派員前往檢查機件、簿籍、圖表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國防部指示改進事項。 凡屬執行上項規定時,必須具有或持有國防部正式命令並經查證後各台始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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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7條,軍用廣播電台在以下事項上不得拒絕: 一、接受國防部派發的節目播送。 二、在國防部必要時,允許派員前往自行播送或規定轉播電台的節目。 三、允許國防部派員前往檢查設備、記錄、圖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接受國防部指示的改進事項。 當執行上述規定時,軍用廣播電台必須具有或持有國防部正式命令,並經過查證後才能接受。
- 持有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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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