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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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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拒絕左列事項: 一、國防部發交播送節目。 二、國防部必要時,派員前往自行播送或規定轉播電台之節目。 三、國防部派員前往檢查機件、簿籍、圖表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國防部指示改進事項。 凡屬執行上項規定時,必須具有或持有國防部正式命令並經查證後各台始予接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7條,軍用廣播電台在以下事項上不得拒絕: 一、接受國防部派發的節目播送。 二、在國防部必要時,允許派員前往自行播送或規定轉播電台的節目。 三、允許國防部派員前往檢查設備、記錄、圖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接受國防部指示的改進事項。 當執行上述規定時,軍用廣播電台必須具有或持有國防部正式命令,並經過查證後才能接受。

  • 持有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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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拒絕左列事項: 一、國防部發交播送節目。 二、國防部必要時,派員前往自行播送或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