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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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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合於廣播電視法獎勵規定者,除依其規定辦理外,國防部並另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予獎勵。如有違反本辦法時,國防部得按情節輕重核予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電台主管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28 條,軍用廣播電台符合廣播電視法獎勵規定的情況下,除了按照該法規進行辦理外,國防部還可以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獎勵。如果違反了本辦法,國防部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 警告。 2. 對電台主管人員依照陸海空軍懲罰法進行處理。

  • 廣播電視法法規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法規
  • 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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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軍用廣播電台合於廣播電視法獎勵規定者,除依其規定辦理外,國防部並另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獎勵。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