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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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合於廣播電視法獎勵規定者,除依其規定辦理外,國防部並另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獎勵。如有違反本辦法時,國防部得按情節輕重核予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電台主管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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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28 條,軍用廣播電台符合廣播電視法獎勵規定的情況下,除了按照該法規進行辦理外,國防部還可以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獎勵。如果違反了本辦法,國防部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 警告。 2. 對電台主管人員依照陸海空軍懲罰法進行處理。
- 廣播電視法法規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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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