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得以書面載明左列事項,向國防部申請,經核准後得設置軍用廣播電台: 一、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之名稱及其番號。 二、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之負責人姓名。 三、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之理由。 四、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之名稱、組織、概算、經費來源及詳細工作計畫。五、發射機製造廠名、電功率、地址及詳細路線圖、天 (地) 線程式、架設工程計畫等。 六、播音室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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