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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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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得以書面載明左列事項,向國防部申請,經准後得設置軍用廣播電台: 一、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之名稱及其番號。 二、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之負責人姓名。 三、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之理由。 四、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之名稱、組織、概算、經費來源及詳細工作計畫。五、發射機製造廠名、電功率、地址及詳細路線圖、天 (地) 線程式、架設工程計畫等。 六、播音室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6條,軍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可以根據一定的程序向國防部申請設置軍用廣播電台。申請時需要提供以下事項: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的名稱及番號、負責人的姓名、設置軍用廣播電台的理由、軍用廣播電台的名稱、組織、預算、經費來源和詳細工作計畫、發射機製造廠的名稱、電功率、地址和詳細路線圖、天線程式和架設工程計畫,以及播音室的地點。 根據教授提供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可以在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中找到。根據這些規定,軍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可以向國防部申請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並需要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計畫。例如,他們需要提供設置軍用廣播電台的理由,這可以是為了提供軍事訊息給部隊或培訓學校。他們還需要詳細說明如何開展相關工作,包括播音室的地點和發射機的製造廠名稱等。 此外,教授也可以參考當地的軍事法規或國防部的相關法規文件,以瞭解更詳細的規定和程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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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軍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得以書面載明左列事項,向國防部申請,經核准後得設置軍用廣播電台: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