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7

快速跳轉

軍用廣播電台裝設完成,報經國防部查驗合格者,准先試播,在試播期間頻率及音質,均屬正常並無干擾情事時,即由國防部發給登記證,並送經本地區之電信監察機構登記備查後,始准播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軍用廣播電台裝設完成後,需要報經國防部查驗合格。若該廣播電台在試播期間頻率和音質正常且無干擾情況,則由國防部發給登記證。登記證需送交當地的電信監察機構進行登記備查。只有在完成這些程序之後,才可以開始正式播音。 參考資料: - 國防部軍用廣播電臺裝設試播及登記核准辦法(修正日期:2018年10月16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軍用廣播電台裝設完成,報經國防部查驗合格者,准先試播,在試播期間頻率及音質,均屬正常並無干擾情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