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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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裝設完成,報經國防部查驗合格者,准先試播,在試播期間頻率及音質,均屬正常並無干擾情事時,即由國防部發給登記證,並送經本地區之電信監察機構登記備查後,始准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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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軍用廣播電台裝設完成後,需要報經國防部查驗合格。若該廣播電台在試播期間頻率和音質正常且無干擾情況,則由國防部發給登記證。登記證需送交當地的電信監察機構進行登記備查。只有在完成這些程序之後,才可以開始正式播音。 參考資料: - 國防部軍用廣播電臺裝設試播及登記核准辦法(修正日期: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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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