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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用廣播電台裝設完成,報經國防部查驗合格者,准先試播,在試播期間頻率及音質,均屬正常並無干擾情事時,即由國防部發給登記證,並送經本地區之電信監察機構登記備查後,始准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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