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郵局窗口收寄要密郵件,暫以報值掛號執據加蓋紅色要密戳記代替收據發給交寄者,並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立即登單送掛快 (收投) 部門,掛快 (收投) 部門應隨時登入出口要密掛號清單,無論件數多少或路程遠近,均需用郵袋直封。 二、登記要密信函之出口掛號清單須一律記明寄件機關 (如有寄件人姓名者併應記明) 、交寄日期、收件機關及收件人姓名等,並在相關格內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封發時須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三、設有掛快部門各局將內裝要密郵件之封固郵袋送交郵件收發部門時,應在登記簿上相關格內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由局長或收發組長及封發人員兩人會同簽收。 四、郵件收發 (收投) 部門將要密掛號郵袋封入平常郵件總包時,應在寄信清單之相關格內及郵袋吊牌上,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以資識別,並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 五、凡內裝要密郵件之平常郵件總包發交火車、汽車、飛機、船舶運遞時,除由收發 (收投) 部門在路單上加蓋紅色或用紅筆批註要密字樣外,並應口頭通知押運員工或運輸管理人員注意妥慎裝運。 六、押運員工到達某處將郵袋移交下手接收或轉運,均應一面口頭聲明,一面將路單用紅筆批明要密字樣,以明本身責任。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 6 條規定了處理要密郵件的程序。根據該條,郵局窗口接收要密郵件時,暫時以報值掛號執據加蓋紅色要密戳記代替收據。接著,要密信函必須在出口掛號清單上記明寄件機關、交寄日期、收件機關和收件人姓名等相關資訊,并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最後,要密郵件在裝運過程中需特別註明要密字樣,以便識別和注意妥慎裝運。這條法規旨在確保要密文件的正確處理和安全送達,以保護郵件內容的機密性。 參考資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案號:調蒐字第 6283 號及 94 年度偵字第 206 號偵辦中 (依據通用法律條文,該法規並未提供明確的法規範例,因此本回答以相關參考資料詮釋而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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