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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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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密郵件應投交收件機關主官或其指定之代理收件人憑要密郵件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領受,該項收件專章應鐫明特種信箱字號,以便對寄件機關在封面上所書者是否相符。要密郵件收件專章式樣如附件 (三) 。 前項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應由各收取要密郵件部隊或機關製備印鑑單一份函送駐地郵局存查,遇有部隊或機關移動時,應另備印鑑單函送新駐地郵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7條規定了要密郵件的投遞和收件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要密郵件應該交給收件機關主官或其指定的代理收件人。收件人需要出示要密郵件專章和收件人印章來領取郵件。收件專章上應該刻有特種信箱的字號,以便核對是否與寄件機關封面上的信息相符。收件專章和收件人印章應該由收取要密郵件的部隊或機關製備並送交駐地郵局存查。如果部隊或機關搬遷,則應該另行準備印鑑單函送往新的駐地郵局。 參考資料: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7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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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 7 條規定:「要密郵件應投交收件機關主官或其指定之代理收件人憑要密郵件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領受,該項收件專章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