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如有遺失,應即通知駐地郵局,倘在未通知以前發生冒領情事,由相關部隊或機關自行負責處理。
這段法條談到如果收件專章或收件人印章遺失,應該立即通知駐地郵局,如果在通知前發生了冒領的情況,相關的部隊或機關應自行負責處理。我暫時沒有找到特定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所以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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