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制運用臺灣地區 (含金門、馬祖) 公民營各機構之通信設施,使與軍用通信密切配合,俾有效支援軍事作戰,特制定本辦法。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管制運用臺灣地區(包括金門、馬祖)公民營各機構的通信設施,以使其與軍用通信密切配合,有效地支援軍事作戰。根據此條規定,公民營通信設施需要進行管制運用,以確保在需要時能夠與軍用通信系統協調工作。這個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通信設施能夠有效地支援軍事行動。相關範例資料可能是軍事部隊與相關機構在作戰時使用公民營通信設施進行聯繫和指揮控制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