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指之公民營通信設施,包括電信、警察、電力、鐵路、糖業、林務、公路,以及其他具有通信設施之公民營各機構所設之全部有線電與無線電電路,連同專線台、長途台、或混合台等總機門號。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了公民營通信設施的範圍。根據該條款,公民營通信設施包括電信、警察、電力、鐵路、糖業、林務、公路等機構所設置的全部有線電與無線電電路,以及專線台、長途台、或混合台等總機門號。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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