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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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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各機構通信設施戰備各階段統一管制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策劃、協調、督導,並得視需要授權由陸軍總部,或隨任務轉移於其他適當之軍事單位負責執行 (以下簡稱管制執行單位) 。 戰備各階段時間之區分,依軍動員命令施行之。在動員整備時期為經常戰備階段,如躍至警戒戰備,及戰鬥戰備階段,至期均由各級管制單位,負責向公營通信機構轉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公民營通信設施在戰備各階段需要統一管制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策劃、協調、督導。根據需要,國防部可以授權陸軍總部或其他適當的軍事單位負責執行管制執行的任務。戰備各階段的時間區分是根據軍動員命令來執行的。在動員整備時期,稱為經常戰備階段,如果升級至警戒戰備或戰鬥戰備階段,都由各級管制單位負責向公營通信機構傳達相關訊息。 舉例來說,當國家面臨安全威脅或戰爭威脅時,公民營通信機構的通信設施需要進行統一的管制運用。國防部作為主管機關,負責規劃、協調、督導通信設施的使用。如果需要,國防部可以授權陸軍總部或其他軍事單位執行具體的管制任務。在不同的戰備階段,例如經常戰備階段、警戒戰備階段或戰鬥戰備階段,各級管制單位負責向公營通信機構傳達相應的訊息和指示。這樣可以確保通信設施在戰時能夠有效運作,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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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公民營各機構通信設施戰備各階段統一管制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策劃、協調、督導,並得視需要授權由陸軍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