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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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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各軍事單位,於本階段為軍事上之需要,或臨時演習需要,必須借用公民營各機構總機門號時,應經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有關機構撥供之,但租用電信局民用系統之市內台門號,則由各需用單位逕向當地電信局申請並納費。 二、各軍事單位於本階段需使用公民營機構通信長途電路時,應先由國防部核定,並協調有關機構撥供,但如為演習需要,臨時租用電信局長途電路時,則由各總部負責洽租。 三、各軍事單位在警戒及戰鬥戰備階段預定所需公民營機構支援專用之長途電路,得於本階段由國防部與公民營機構統一協調核定,屆期依需要調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1 條,經常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下: 一、各軍事單位借用公民營各機構總機門號時,需經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有關機構撥供之。但如需租用電信局民用系統之市內台門號,則由各需用單位直接向當地電信局申請並納費。這表示在經常戰備階段,軍事單位需要使用公民營通信設施時,需要經過相應的協調與申請程序,並支付相關費用。 二、各軍事單位在經常戰備階段需要使用公民營機構通信長途電路時,應先經國防部核定,並協調相關機構撥供。然而,如果是因演習需要,临时租用電信局的長途電路,則由各總部負責洽租。 三、在警戒及戰鬥戰備階段,各軍事單位預定所需的公民營機構支援專用長途電路,可以在經常戰備階段進行國防部與公民營機構之間的協調核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配。這表示在這個階段,需要有一個統一的協調機制來確保軍事單位得到所需的通信支援。 根據上述資料,這些條款和规定旨在确保在戰時或緊急情況下,軍事單位能夠使用所需的公民營通信設施,並進行必要的協調和申請程序。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有效的通信支援和協調,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戰爭或其他緊急情況。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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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常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各軍事單位,於本階段為軍事上之需要,或臨時演習需要,必須借用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