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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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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進入本階段之第一階段,負有管制任務之地 (分) 區管制單位,應即完成本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之管制運用準備事宜,並實施戰備檢查。二、進入本階段之第二階段,為適應警戒戰備,得按需要將部分公民營通信設施予以局部管制與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在警戒戰備階段下,第12條規定如下: 一、進入本階段的第一階段時,負有管制任務的地區管制單位應立即完成本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的管制運用準備事宜並進行戰備檢查。 二、進入本階段的第二階段時,根據需要可以對部分公民營通信設施進行局部管制和運用以適應警戒戰備狀態。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具體相關案例,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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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警戒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進入本階段之第一階段,負有管制任務之地 (分) 區管制單位,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