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進入本階段之第一階段,負有管制任務之地 (分) 區管制單位,應即完成本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之管制運用準備事宜,並實施戰備檢查。二、進入本階段之第二階段,為適應警戒戰備,得按需要將部分公民營通信設施予以局部管制與運用。
根據《台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在警戒戰備階段下,第12條規定如下: 一、進入本階段的第一階段時,負有管制任務的地區管制單位應立即完成本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的管制運用準備事宜並進行戰備檢查。 二、進入本階段的第二階段時,根據需要可以對部分公民營通信設施進行局部管制和運用以適應警戒戰備狀態。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具體相關案例,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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