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鬥戰備階段之管制規定如左: 一、進入本階段對公民營通信設施實施全面管制與運用,以傳遞軍事通信為主,並兼顧全面動員業務通信,及重要政務通信,對普通民用通信,僅能在無礙狀況下傳遞之。 二、擔任戰術之任務部隊,如需使用當地公民營通信設施時,得逕向負有管制任務之地 (分) 區管制單位協調撥用。 三、公民營通信機構機線發生故障時,其業務上必要之通信,及重要政務與民防通信,得洽請地 (分) 區之管制單位,在無礙軍事通信之原則下,由軍用通信電路疏通之。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13條的規定,該條旨在介紹戰鬥戰備階段對於公民營通信設施的管制規定。根據該規定,戰鬥戰備階段的管制規定如下: 1. 在進入戰鬥戰備階段後,對於公民營通信設施進行全面管制與運用,主要用於傳遞軍事通信,同時也考慮到全面動員業務通信和重要政務通信。對於一般民用通信,只有在不阻礙軍事通信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傳遞。 2. 需要使用當地公民營通信設施的戰術任務部隊,可以直接與負責管制任務的地區管制單位協調撥用。 3. 當公民營通信機構的設施出現故障時,對於業務上必要的通信和重要政務與民防通信,可以請求地區管制單位在不阻礙軍事通信的原則下通過軍用通信電路進行疏通。 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戰時通信的安全性和效率,確保軍事通信的優先性和順利進行。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內容提供的解釋,參考資料為「國防部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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