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單位在任何戰備時期,使用電信局之總機門號,或長途電話、電報、長途電路,除長途門號為借用,不付裝租費用外,其餘均按租用辦法付費,由國防部在年度軍電報話費預算內支付,惟如電信費調整漲價,或在警戒戰備第二階段及戰備階段,因遂行作戰任務致原預算確有不敷時,應由國防交通兩部會同呈報行政院核辦,其餘公民營各機構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均不付任何費用。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14條,該條規定了軍事單位在戰備時期對於使用通信設施的規定和費用支付方式。 根據這項法規,軍事單位在戰備時期使用電信局的總機門號、長途電話、電報和長途電路時,只有長途門號是借用而不需要支付裝租費用外,其他的使用都需要按照租用辦法進行支付費用。國防部會在年度軍電報話費預算內支付這些費用,但如果電信費用調整漲價,或在警戒戰備第二階段和戰備階段中,因為遂行作戰任務造成原本的預算不足,則需要由國防交通兩部會同呈報行政院核准。而其他公民營各機構支援軍事通信的通信設施則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公告,軍隊有權利不支付與公民營通信設施有關的通信費用,該項法規主要適用於軍事單位在戰備時期使用通信設施時的費用支付方式。例如,在警戒戰備第二階段和戰備階段中,如果軍事單位使用的通信設施所需的費用超過了預算,就需要呈報行政院核准以調整費用支付方式。相反地,其他公民營機構提供的通信設施對於軍事通信的支援則不需要支付費用。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公告。取自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54472。 - 中華民國行政院。取自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0E7EE3FBFC2EDB0C&sms=819AD80C586F9FC4&s=D7EF9D1C7ECCB9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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