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公民營通信設施,能於戰時有效配合軍事需要,軍方得依本辦法實施演練,公民營通信機構應配合實施,但每一會計年度以不超過兩次為原則。 前項演練時各演習單位所使用電信局之通信電路及電報話,均予免收費用。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在戰時為了確保公民營通信設施能夠有效配合軍事需要,軍方可以根據本辦法實施演練,公民營通信機構應該配合並協助實施,但原則上每一會計年度不超過兩次。 根據這條法規,演練時各演習單位所使用的電信局的通信電路和電報話,都不需要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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