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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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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公民營通信設施,能於戰時有效配合軍事需要,軍方得依本辦法實施演練,公民營通信機構應配合實施,但每一會計年度以不超過兩次為原則。 前項演練時各演習單位所使用電信局之通信電路及電報話,均予免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在戰時為了確保公民營通信設施能夠有效配合軍事需要,軍方可以根據本辦法實施演練,公民營通信機構應該配合並協助實施,但原則上每一會計年度不超過兩次。 根據這條法規,演練時各演習單位所使用的電信局的通信電路和電報話,都不需要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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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為求公民營通信設施,能於戰時有效配合軍事需要,軍方得依本辦法實施演練,公民營通信機構應配合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