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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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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警察通信設施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必須因任務特殊需要,及符合「臺灣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警察在執行特殊任務需要借用通信設施時,必須符合「臺灣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的調查,「臺灣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是對於不同戰備階段下,軍事單位使用長途電話的規範。根據該辦法的一項規定,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時,警察借用通信設施必須符合該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台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6 條的解釋,警察在特殊任務中需要借用通信設施時,不但需要符合該法規所規定的條件,還必須符合「臺灣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的規範。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在經常戰備階段,警察需要使用民營通信設施來進行特定的警備任務,此時他們必須遵守該辦法所制定的規定,才能夠合法借用通信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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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借用警察通信設施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必須因任務特殊需要,及符合「臺灣區戰備各時期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