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手續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透過管制執行單位協調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辦理之。 民防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由臺灣警備總部按序彙辦。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17條規定,借用手續需按照該辦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透過管制執行單位協調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辦理。另外,民防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的事宜,則由臺灣警備總部依序彙辦。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11條,借用手續需由借用人填具借用單,並附具法務部、營運業者、電信監理機構或行政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然後交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相關單位辦理借用手續。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17條中的管制執行單位指的是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他們負責協調和辦理借用手續。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民防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時,將由臺灣警備總部負責依序彙辦,具體的辦理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警備總部的相關指示和流程。具體情況建議查閱相關的臺灣警備總部相關法規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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