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警察通信設施之連絡線,以由借用單位之總機或單機,接至當地警察總機為限,所需線料及維護,由借用單位負責。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18條,借用警察通信設施的連絡線應限於借用單位的總機或單機接至當地警察總機。同時,線料和維護責任應由借用單位承擔。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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