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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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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警察通信設施之連絡線,以由借用單位之總機或單機,接至當地警察總機為限,所需線料及維護,由借用單位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18條,借用警察通信設施的連絡線應限於借用單位的總機或單機接至當地警察總機。同時,線料和維護責任應由借用單位承擔。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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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8 條規定:「借用警察通信設施之連絡線,以由借用單位之總機或單機,接至當地警察總機為限,所需線料及維護,由借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