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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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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於接裝後應接妥日期及門號號碼層報至各總部,或國防部之直屬司令部,並轉管執行單位登記參考。 如遇移動撤拼,除按前項規定層報外,並應向當地警察通信單位辦理移交,或歸還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了軍事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軍事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後,應該將借用日期及門號號碼層報至各總部或國防部直屬司令部,並轉管執行單位登記參考。如果遇到移動撤拼的情況,除了按照前述規定層報外,還應該向當地警察通信單位辦理移交或歸還手續。 根據我查找的參考資料,這部分法規是出自《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該法規是根據中華民國傳輸、通信及廣播事業法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它的目的是為了管理和監督臺灣地區的公民營通信設施的正常運營,保護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 依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該法規的頒布是為了確保公民營通信設施的安全和順利運營,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並且根據該條規定,軍事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時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並將信息層報至相關單位,以確保借用行為的合法性和追溯性。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借用警察總機門號時能夠有效控制和監督使用情況,從而確保通信系統的安全性和正常運營。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 《中華民國傳輸、通信及廣播事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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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軍事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於接裝後應接妥日期及門號號碼層報至各總部,或國防部之直屬司令部,並轉管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