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遇颱風、地震、水災天然災害,及重大突發事件期間,軍用及公民營機構通信設施於遭受重大損害後,對外通信聯絡中斷,或通信電路群低於需要量時,得實施相互支援。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2 條,凡遇颱風、地震、水災天然災害,及重大突發事件期間,軍用及公民營機構通信設施在遭受重大損害後,對外通信聯絡中斷或通信電路群低於需要量時,可以實施相互支援。 根據台灣資通產業政策網站的資料,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在災害事件發生時,各個軍用和公民營機構之間能夠互相提供通信支援,以確保通信能力的穩定和確保災害期間的必要通信需求得到滿足。這項法條的執行機構為相關的軍用和公民營機構,他們需要根據災害的情況和通信設施的狀況來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相互支援。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莫拉克颱風期間,由於部分通信設施遭受到損害,某地區的通信電路無法正常運作,導致通信中斷。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2 條,其他未受損害的通信設施可以提供支援,以確保通信連接的恢復和災害期間的通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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