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及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範圍如左: 一、軍用通信設施為國軍統一通信系統共用之長途及區間電話電路。 二、公民營通信設施如左: (一) 臺灣電信管理局所屬各地主要長途幹線電路。 (二) 臺灣省警務處各地警察電信電路。 凡電信局長途電路仍保持通暢時,其餘之公民營通信單位,不得要求軍事通信支援。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訊,「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是一項規範軍用及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範圍的法規。根據該法第23條所述,軍用通信設施為國軍統一通信系統共用之長途及區間電話電路,而公民營通信設施則包括臺灣電信管理局所屬各地主要長途幹線電路以及臺灣省警務處各地警察電信電路。當電信局的長途電路保持通暢時,其他的公民營通信單位就不得要求軍事通信的支援。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017年1月25日)。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0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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