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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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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與臺灣省警務處相互支援方式,以借用長途電話為限,通話地點及次數不拘,其接轉之優先次序,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國軍及防情單位災變時期借用警察電話聯絡,仍按本辦法第三章之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26條規定了國軍與臺灣省警務處之間的通信支援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在借用長途電話方面沒有地點和次數的限制。具體的接轉優先次序則依據該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 同樣根據本辦法第26條,國軍及防情單位在非災變時期需要借用警察電話進行聯絡,則仍需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https://www.ncc.gov.tw/technote_in.aspx?cateid=42&catename=%E5%81%A5%E5%BA%B7%E8%88%87%E7%8E%AF%E4%BF%9D%E7%AB%8B%E6%B3%95&p=1&n=1382)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26條中規定了國軍與臺灣省警務處之間的通信支援方式,並給予了借用長途電話的權限。該條款並沒有對通話地點和次數進行限制,同時提到了接轉的優先次序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另外,在非災變時期國軍及防情單位借用警察電話的情況下,仍需依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 第八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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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6 條規定:「國軍與臺灣省警務處相互支援方式,以借用長途電話為限,通話地點及次數不拘,其接轉之優先次序,依據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