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方之長途電路支援對方時,不收任何費用,唯通話內容,以搶修通信設備,及重要軍政通話為限,不得供給商用,其借用時間以一星期為原則,如有必要,經雙方協議後得延長之。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5 條,當任何一方需要對方提供長途電路支援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此項支援僅限於搶修通信設備或進行重要的軍政通話,不得供給商用。此外,借用電路的時間原則上以一星期為限,如果有必要延長借用時間,則需要雙方協議後方可進行延長。這條辦法的目的是確保通信設施的順利運作,並且保障重要的通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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