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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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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之長途電路支援對方時,不收任何費用,唯通話內容,以搶修通信設備,及重要軍政通話為限,不得供給商用,其借用時間以一星期為原則,如有必要,經雙方協議後得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5 條,當任何一方需要對方提供長途電路支援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此項支援僅限於搶修通信設備或進行重要的軍政通話,不得供給商用。此外,借用電路的時間原則上以一星期為限,如果有必要延長借用時間,則需要雙方協議後方可進行延長。這條辦法的目的是確保通信設施的順利運作,並且保障重要的通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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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5 條規定:「任何一方之長途電路支援對方時,不收任何費用,唯通話內容,以搶修通信設備,及重要軍政通話為限,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