桿權單位及附掛線路單位,任何一方於架設整修或拆除線路時,均不得妨礙對方通信,但附掛單位應於施工前協調桿權單位。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42 條規定,在架設、整修或拆除公民營通信設施的過程中,桿權單位和附掛線路單位雙方都不得妨礙對方的通信。然而,附掛單位在進行施工前應與桿權單位進行協調。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通信設施的運作不受到干擾,提供良好的通信服務。 根據資料,此條規定保障了桿權單位和附掛線路單位在進行施工時彼此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例如,如果桿權單位需要進行桿權的整修或拆除,他們在施工期間應留意不要干擾附掛線路的正常通信。同樣地,附掛線路單位在進行施工前應先與桿權單位進行溝通,確定沒有影響他們通信的因素存在。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通信設施的順利運作,並降低維護和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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