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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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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同意附掛之線路,除臨時性線路外,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將預定開工日期,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並預作技術之協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 41 條,經同意附掛之線路除臨時性線路外,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將預定開工日期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並預作技術之協調。 根據此條文,附掛線路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以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有關預定的開工日期,並進行技術上的協調。這保護了桿權單位和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的權益,確保附掛線路的施工不會對其他通信設施造成衝突或干擾。我們可以參考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間通信系統建設管理手冊",該手冊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和相關流程,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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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41 條規定:「經同意附掛之線路,除臨時性線路外,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將預定開工日期,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作業分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