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同意附掛之線路,除臨時性線路外,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將預定開工日期,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並預作技術之協調。
根據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第 41 條,經同意附掛之線路除臨時性線路外,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將預定開工日期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並預作技術之協調。 根據此條文,附掛線路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以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有關預定的開工日期,並進行技術上的協調。這保護了桿權單位和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的權益,確保附掛線路的施工不會對其他通信設施造成衝突或干擾。我們可以參考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間通信系統建設管理手冊",該手冊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和相關流程,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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