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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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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掛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所隸之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臺灣警備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或憲兵司令部,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經過地區及里程、附架線路條對數、線質線徑、使用何種木擔、直彎螺腳或掛鉤以及電桿根數桿號等,調製詳細圖說,經洽有關各桿權單位完成借用手續後呈報國防部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40條的規定,當附掛永久性線路時,需要事先向相關軍事單位申報並經國防部核備。具體申報內容包括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經過地區及里程、附架線路條對數、線質線徑、使用何種木擔、直彎螺腳或掛鉤以及電桿根數桿號等詳細資料,同時需提供相關詳細圖說。此外,還需完成相關桿權單位的借用手續。進行申報後,這些資料將提交給國防部進行核備。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修正日期:2021年1月1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69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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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40 條規定:「附掛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所隸之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臺灣警備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或憲兵司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