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掛半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單位,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經過地區、里程、電桿根數桿號、附掛線路條對數及線質等,調製簡單圖說於預定施工兩週前,備文逕洽當地桿權單位,同時以副本連同圖說,分行當地作業分區之責任單位,經上述兩單位同意後辦理之。
依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39條的規定,當附掛半永久性線路時,附掛單位應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經過地區、里程、電桿根數桿號、附掛線路條對數以及線質等資訊編製成簡單圖說。然後,在預定施工兩週前,將該圖說聯同副本提交當地的桿權單位,同時也抄送給當地作業分區的責任單位。只有在獲得上述兩單位的同意之後,才可進一步辦理相關手續。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通信設施的附掛符合相應的要求和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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