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掛臨時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儘可能先將線路起訖地點,及條對數線質等,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國防部令頒之「軍用有線電線路整修維護現行作業程序」所指定之當地作業分區責任單位,如確因事件緊急,不克事先通知時,應於開工後立即通知之。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38條,附掛臨時線路在開始使用之前,應盡可能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以及國防部指定的當地作業分區責任單位。如果因為緊急事件無法提前通知,則應在開始使用後立即通知他們。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38條。 國防部令頒之「軍用有線電線路整修維護現行作業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