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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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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辦法是根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定的。而根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國防部負責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之管理,並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各項訓練、監察、檢查、處分及維修等事項。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則明確指出,處分機關對於機動車違反規定而行使裁處權時,應予聯繫或發送公文通知,要求當事人前來聽證或作陳述、申請訪視、交還違規證明或補正書、繳納罰鍰或對處分結果表示異議等事宜。所以根據這些法規,可以理解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和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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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