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是根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定的。而根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國防部負責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之管理,並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各項訓練、監察、檢查、處分及維修等事項。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則明確指出,處分機關對於機動車違反規定而行使裁處權時,應予聯繫或發送公文通知,要求當事人前來聽證或作陳述、申請訪視、交還違規證明或補正書、繳納罰鍰或對處分結果表示異議等事宜。所以根據這些法規,可以理解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和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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