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其車屬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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