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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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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屬單位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33條,如果軍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的情形,包括違反限速或不按規定行駛等行為,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會給予申誡一次,對於駕駛軍(士)官也會給予申誡一次的處罰,而士兵則會被禁足一日至二日。這些處罰措施旨在管理和約束軍用車輛的使用,以確保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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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33 條規定:「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屬單位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車長及駕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