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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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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
  2. 2.軍車車長及駕駛人行車前未能確實檢查車況,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34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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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34 條規定:「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及車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