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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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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
  2. 2.軍車駕駛人隸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允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軍車者,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二次。但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36條,該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軍用車輛的駕駛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的規定之一,就會被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的處分。 2. 如果軍車駕駛人是隸屬於單位的主官(管)或車輛管理人員,且他們允許違規駕駛人駕駛軍車,而這些違規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情形,那麼就會被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二次的處分。不過,如果這些主官(管)或車輛管理人員已經盡了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的注意,或者他們已經加強了相當程度的注意,但違規行為仍然發生了,那麼這個規定不適用於他們。 根據以上資料,可得知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36條,主要是針對軍用車輛的駕駛人違規行為給予處罰,並根據違規情形和駕駛人的身份給予相對應的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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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36 條規定:「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軍車駕駛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