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36條,該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軍用車輛的駕駛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的規定之一,就會被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的處分。 2. 如果軍車駕駛人是隸屬於單位的主官(管)或車輛管理人員,且他們允許違規駕駛人駕駛軍車,而這些違規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情形,那麼就會被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二次的處分。不過,如果這些主官(管)或車輛管理人員已經盡了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的注意,或者他們已經加強了相當程度的注意,但違規行為仍然發生了,那麼這個規定不適用於他們。 根據以上資料,可得知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36條,主要是針對軍用車輛的駕駛人違規行為給予處罰,並根據違規情形和駕駛人的身份給予相對應的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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