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記過一次至二次,士兵罰勤一日至二日,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根據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60條,如果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53條規定的情形,駕駛軍(士)官將被記過一次至二次,士兵將被罰勤一日至二日,並且會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89 年修正)第 33 條:運輸公共汽車以外之公共汽車載物或行駛經過禁制道路辦事,處新臺幣 3,2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89 年修正)第 53 條:違反第 30 條、第 38 條、第 40 條第 2 項、第 42 條第 4 項者,除車輛於公共汽車站、汽車站、遊覽車站、飛機場、火車站等處停車外,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範例: 如果一位軍官在駕駛軍車時違反了第33條所規定的禁制道路行駛的情況,他將被記過一次至二次,並且他的駕駛執照將會被吊扣一個月至三個月。 參考資料: -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民國 95 年修正)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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