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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支薪單位移動駐地,如移駐其他財勤單位財務勤務補給區域時,應於移至新駐地前,協調原發餉財勤單位辦妥啣接補給手續,持洽新駐地財勤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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