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薪單位移動駐地,如移駐其他財勤單位財務勤務補給區域時,應於移至新駐地前,協調原發餉財勤單位辦妥啣接補給手續,持洽新駐地財勤單位辦理。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10條,當各支薪單位移動駐地,需要移至其他財勤單位補給區域時,必須在移至新駐地之前,與原發餉財勤單位協調辦理交接補給手續,並向新駐地財勤單位提出申請。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如果某支薪單位從南部移動到北部的財勤單位補給區域,該支薪單位需要在移動之前與原發餉財勤單位聯絡,將相關的補給手續辦理好,並向新駐地財勤單位提出申請,以確保薪餉能夠順利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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