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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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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應依據各級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核定之階級、職務、編階、專長及生效日期等,按薪餉所屬各月份之給與標準與支給規定,由支薪單位造送各項發放表冊、領據,洽財勤單位發放。因調職、受訓、住院、結訓或畢業分發,應辦理薪餉啣接發放。 薪餉發放日期為每月五日至十五日,如發放首日為假日,得提前於假日前一天發放。於每月二十六日至月底預撥次月主副食費。 各支薪單位因駐地移動、部隊演訓、學員生結業分發,及徵召人員結訓撥補、退伍、解召等情事,有提前發放必要,得協調各財勤單位依權責提前發放。 薪餉請領時限,依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逾期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逾期者,應檢附相關事證,送聯勤財務署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11條,國軍人員的薪餉發放應根據各級人事權責單位發布的人事命令進行核定,包括階級、職務、編階、專長和生效日期等。薪餉的發放標準和規定需要根據每個月的給與標準和支給規定製作發放表冊和領據,然後由支薪單位送交財勤單位進行發放。如果因調職、受訓、住院、結訓或畢業分發等原因,需要進行薪餉啣接發放的手續。薪餉的發放日期為每月5日至15日,如果首日是假日,可以提前一天發放。此外,從每月26日至月底,也需要預撥下個月的主副食費。如果因駐地移動、部隊演訓、學員生結業分發,以及徵召人員結訓撥補、退伍、解召等情況,有必要提前發放薪餉,支薪單位可以與財勤單位協調提前發放。薪餉的請領時限根據民法規定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逾期不予受理。但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逾期的情況,則應提供相關事證,提交聯勤財務署進行查核處理。 參考資料: -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90026)

  • 核定名詞
  • 民法法規
  • 請求權時效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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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11 條規定:「國軍人員薪餉,應依據各級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核定之階級、職務、編階、專長及生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