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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勤單位須視支薪單位任務特性,依下列方式直接發放薪餉: 一、撥入銀行、郵局之個人存款帳戶:支薪單位應協助所屬人員於國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銀行、郵局或專設之服務處所開立帳戶領餉,或向發餉之財勤單位申請將部分薪餉留薪;當月份薪餉因故無法按時入戶時,其該月份薪餉發放方式由聯勤總部財務署另訂之。 二、包裝餉袋送發:支薪單位應與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洽訂發放日期。 對支領薪餉之銀行、郵局之選定,除留薪外,同一營區之人員須均在國軍同袍儲蓄會、或同一家銀行、或郵局辦理開戶,並由聯勤財務署指定之。 辦理所屬官兵薪資存款之銀行或郵局,得請求營區指揮官或其權責單位無償提供營地供設置辦事處或裝設自動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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