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須視支薪單位任務特性,依下列方式直接發放薪餉: 一、撥入銀行、郵局之個人存款帳戶:支薪單位應協助所屬人員於國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銀行、郵局或專設之服務處所開立帳戶領餉,或向發餉之財勤單位申請將部分薪餉留薪;當月份薪餉因故無法按時入戶時,其該月份薪餉發放方式由聯勤總部財務署另訂之。 二、包裝餉袋送發:支薪單位應與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洽訂發放日期。 對支領薪餉之銀行、郵局之選定,除留薪外,同一營區之人員須均在國軍同袍儲蓄會、或同一家銀行、或郵局辦理開戶,並由聯勤財務署指定之。 辦理所屬官兵薪資存款之銀行或郵局,得請求營區指揮官或其權責單位無償提供營地供設置辦事處或裝設自動提款機。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12條,財勤單位可以按照特定方式直接發放薪餉給國軍人員。首先,財勤單位可以將薪餉撥入個人的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國軍人員可以在國軍同袍儲蓄會、指定的銀行、郵局或特定的服務處所開立帳戶領取薪餉。如果因某些原因導致當月份的薪餉無法按時入戶,則聯勤總部財務署可以另外制定該月份薪餉的發放方式。其次,財勤單位還可以選擇將薪餉以包裝餉袋的形式送到指定地點發放,支薪單位需要與財務單位商定發放日期。此外,國軍同袍儲蓄會、銀行和郵局的選擇除了留薪外,同一營區的人員必須在同一個地方辦理開戶手續,並且由聯勤財務署指定的地點。支領薪餉的銀行或郵局,可以要求營區指揮官或權責單位無償提供營地作為辦事處或自動提款機的設置場所。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12條的規定,此法條主要是提供了薪餉發放的不同方式和相關規定,以確保國軍人員的薪餉能夠正確且及時地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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