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因負特殊任務,不能暴露身分,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由財勤單位直接發放薪餉者,均應循行政系統報經權責單位核轉聯勤總部財務署,並須說明由申請單位自負人員核實及現金安全責任。經聯勤總部財務署同意後,可將薪俸、加給、主副食費,逕撥入該單位於代理國庫所立帳戶,俾其自行發放。 奉派特殊地區工作人員之薪餉發放規定,由各主管單位另訂之。 各級部隊如因臨時、緊急任務,薪餉不能直接由財勤單位送發時,亦應由旅、營以上單位具函財勤單位,並聲明自負人員核實及現金安全責任,財勤單位主官得予同意,但以一個月份為限。財勤單位並應於事後補報聯勤總部財務署備查。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13條,當國軍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直接由財勤單位發放薪餉時,可以向行政系統報請核轉聯勤總部財務署。並且申請單位需自行核實人員身分並承擔現金安全責任。經聯勤總部財務署同意後,可以將薪俸、加給、主副食費直接撥入該單位的代理國庫帳戶,由單位自行發放。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國軍人員因特殊任務而需要透過特殊的發放方式,例如被付懲戒人在遭到指派參與特殊建交業務時。此外,也可以透過旅、營以上單位提出申請,但每月僅限一次並需事後向聯勤總部財務署報備。 參考資料:《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