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人員因負特殊任務,不能暴露身分,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由財勤單位直接發放薪餉者,均應循行政系統報經權責單位核轉聯勤總部財務署,並須說明由申請單位自負人員核實及現金安全責任。經聯勤總部財務署同意後,可將薪俸、加給、主副食費,逕撥入該單位於代理國庫所立帳戶,俾其自行發放。 奉派特殊地區工作人員之薪餉發放規定,由各主管單位另訂之。 各級部隊如因臨時、緊急任務,薪餉不能直接由財勤單位送發時,亦應由旅、營以上單位具函財勤單位,並聲明自負人員核實及現金安全責任,財勤單位主官得予同意,但以一個月份為限。財勤單位並應於事後補報聯勤總部財務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