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薪餉發放時,因未列入薪餉表冊或因查驗不符予以剔除等未及領取薪餉人員,由支薪單位另行造具薪餉表冊向財勤單位補領薪餉。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14條,每月薪餉發放時,如果有人因為未列入薪餉表冊或查驗不符而未領取到薪餉,則由支薪單位另行製作薪餉表冊,向財勤單位申請補領薪餉。 參考資料:《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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