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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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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副食費應撥存於各該支薪單位在代理國庫銀行或郵局所開立之單位存款帳戶,依規定支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副食費應撥存於各該支薪單位所開立的單位存款帳戶中,並按照規定進行支用。 根據這一條規定,國軍人員的主副食費是要存入各支薪單位所開立的單位存款帳戶中。該存款帳戶可以是在代理國庫的銀行或郵局所開立的。這些存款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支用。 舉個相關的例子,假設某個國軍人員所屬的支薪單位在中華郵政所開立了單位存款帳戶,該人員的主副食費就應該存入這個郵局帳戶中。該支薪單位在發放主副食費時,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支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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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副食費應撥存於各該支薪單位在代理國庫銀行或郵局所開立之單位存款帳戶,依規定支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