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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致發生重領、溢領及冒領薪餉等情事,應查明責任歸屬後,由其單位負責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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