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致發生重領、溢領及冒領薪餉等情事,應查明責任歸屬後,由其單位負責追繳。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單位在發布人事命令時,應將命令副本直接送至財務單位,以防止延誤、錯漏等情況發生。如果因延誤、錯漏等原因導致重領、溢領或冒領薪餉,應查明責任歸屬,並由該單位負責追繳相關款項。 參考資料: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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