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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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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致發生重領、溢領及冒領薪餉等情事,應查明責任歸屬後,由其單位負責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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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單位在發布人事命令時,應將命令副本直接送至財務單位,以防止延誤、錯漏等情況發生。如果因延誤、錯漏等原因導致重領、溢領或冒領薪餉,應查明責任歸屬,並由該單位負責追繳相關款項。 參考資料: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9條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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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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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9 條規定:「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