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薪餉發放人員,往返所需交通工具,由支薪單位或由其上級單位負責支援。發放薪餉運送過程,各支薪單位應派遣武裝戒護人員或協調憲兵部隊武裝人員隨行戒護,並應負責維持發放薪餉時之秩序與現金安全。如情況需要,應加派警衛。倘安全有顧慮時,薪餉發放人員得立即停止發放。
薪餉發放人員,往返所需交通工具,由支薪單位或由其上級單位負責支援。發放薪餉運送過程,各支薪單位應派遣武裝戒護人員或協調憲兵部隊武裝人員隨行戒護,並應負責維持發放薪餉時之秩序與現金安全。如情況需要,應加派警衛。倘安全有顧慮時,薪餉發放人員得立即停止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