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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教育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大專集訓學生,其薪餉由召集單位造具薪餉表冊,檢同召集令或人事資料,經財勤單位查符後發放結報;主副食費由召集單位出具領款收據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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