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大專集訓學生,其薪餉由召集單位造具薪餉表冊,檢同召集令或人事資料,經財勤單位查符後發放結報;主副食費由召集單位出具領款收據具領。
根據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17條,受教育召集的後備軍人及大專集訓學生的薪餉發放程序為,召集單位需檢核薪餉表冊與召集令或人事資料是否相符,然後提交財勤單位進行核對,最後再進行薪餉的結報發放。至於主副食費的支付,則由召集單位給予領款收據供受教育召集人員進行領取。 這項規定確立了受教育召集人員薪餉發放的程序,並強調了審查的重要性,以確保薪餉發放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